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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是充分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要求,从而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应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的,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批,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报批材料应包括由评标委员会或组织3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无歧视性条款的论证意见。同时,由招标单位出具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申请或变更单一来源采购的,均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报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属第一种情形的采购项目,申请单一来源采购还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由3位专家分别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不限专家来源;10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需3位以上非本单位专家;200万元以上的,需3位以上校外专家。

建设工程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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