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所在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指导案例 > 正文
案例:采购单位负责人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点击数:

1.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实验中学委托,就该校电脑室及电子阅览室改造工程进行询价采购。2015613日,采购中心发布询价采购公告。623日,该项目询价采购开始,现场人员有:监督人员1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1名、专家4名、采购人代表1名(学校副校长)、学校校长1名。

询价小组让参与询价的五家供应商分别对所投设备及方案进行简要介绍。每一位供应商代表介绍完毕离开后,询价小组的专家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其中,在询价采购现场的学校校长也多次发表意见:“我爱人用的就是A品牌电脑,三天两头拿去修”;“B品牌电脑显示屏质量不好”;“41万元的那家报价虽低,但实施方案不行”……在整个询价过程中,作为采购人代表的该校副校长,多次暗示校长不要发表类似的言论。但这位校长明显不耐烦地说:“这不是给我们买东西吗?难道我们提建议还不行?”在采购中心的支持下,询价小组最终抗住了这位校长的压力,根据询价文件确定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但采购结果公布后,报价最高的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称此次采购的询价小组组成不合法,实验中学的校长、副校长都在询价现场充当了询价小组成员的角色,校长甚至还充当了专家的角色,此次采购结果应判无效。

采购中心的答复为:询价小组中采购人方面的代表只有副校长。由于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该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此次询价采购中,采购人代表是副校长,但校长在询价过程中多次发言,已经构成了询价小组中采购人代表为两人的事实,使得询价小组实际变成了六人,违反了“三人以上单数”的规定。此外,校长还发表了排他性言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因此判定此次采购结果无效。

2.引发思考

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并非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可以吗?

3.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资金并非采购人单位的钱,更不是采购人单位某位领导的钱,而是国家财政资金,因此采购人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不能夹杂个人意志,应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使用财政资金。

但目前在实践中,有一部分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旧没有适应政府采购这一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往往将个人意志上升到单位需求的高度,最典型的就是发表倾向性、排他性意见,或者是指定品牌。正是出于这种心理,本案例中本不属于询价小组成员的学校校长也出现在询价采购现场,并发表了相关言论。

那么,询价采购中对于询价小组的人员组成以及现场人员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首先,采购人单位应保证采购人代表出席人数的合法性,没有进入询价小组的人员,不能出现在询价现场。即便采购人单位其他人员(非询价小组成员)因个别原因参加了询价采购开标,在现场也只能做旁观者,不能行使询价小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职责,更不能发表倾向性言论。

本案例中,正如当地财政部门所认定的那样,实验中学校长不是询价小组组成人员,但在询价采购中多次就供应商的情况发表直接言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询价小组成员,这使得询价小组由原来的5人(4名专家+1名副校长)变成了6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以及“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

因此,该校长出现在询价采购现场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中有倾向性的,采购结果无效。

其次,对于询价小组的组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并且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是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且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