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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购人对评委推荐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点击数:

1.案例回放

2015317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教育部门委托,对一学校书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产品规格、用材、样品尺寸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样品的技术参数如果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一致,在评标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该项目原定于201547日上午10时开标,后于2015326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5415日。开标和评标顺利进行,最终报价最低的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时,采购人发现A公司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样品规格为:长950mm×450mm×2000mm,而A公司样品的规格为:长883mm×440mm×2000mm。采购人还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立柱调节孔“不少于40个”,而样品为“36个”。

基于上述两方面问题,采购人认为,A公司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不应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5422日,采购人就评审结果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异议时指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中标结果无效,请求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公司样品确实有问题,应在评审时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评审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2.引发思考

1)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

2)对采购人提出的异议,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3)评审专家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具体分析

第一个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未规定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可以提出异议,只在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规定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则明确规定了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采购人对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也明确了采购人对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这样的解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监督检查请求。

第二个问题,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解释,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但评审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应当有正确的解决办法。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时都可能出现失误或错误。在确认结果时,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允许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却没有明确采购人有这项权利,这对保障采购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处理方法。

第三个问题,如果专家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审慎的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规定,会面临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被解聘、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警告和被罚款等处罚。

4.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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