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教育局委托,就该市几所中学的课桌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有五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五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均为有效投标。但唱标环节结束后,五家企业的报价虽都未超出预算,但均处在接近预算的价格空间,这出乎采购人的意料。采购人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后重新组织招标。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解释,由于五家企业报价过于接近预算金额,建议废标。在招标文件中加入按预算下浮20%的投标最高限价后重新招标。
因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后,五家企业不管谁中标,中标价必然低于当前的报价,相当于从该项目中获得的利润降低。五家企业商量后认为招标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并且提出此次采购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条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出于对采购人利益的考虑,置五家企业的反对于不顾,者手重新招标事宜。于是,五家企业共同向当地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2.引发思考
(1)该项目是否具备重新招标的条件?
(2)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重新招标后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3.具体分析
第一个问题,本案例中的公开招标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4种应当废标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五家)多于三家: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家企业的投标报价虽偏高,但均未超过预算;采购任务也并未取消。而且,《政府采购法》不允许采购人随意决定招标失败(废标)。
招标人因自身原因使招标文件存有瑕疵并导致项目费用支出偏高,这一结果自然应由招标人自己承担。如果招标人擅自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违背了《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基本包括投标申请人为本项目组织准备的投标保证金的贷款利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成本费和人员差旅费等经济损失。
招标是招标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数个相对人发出的含有订立合同基本要求内容的要约,或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向自己发出以缔约请求为目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五家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并且招标人也按程序正常开标,要约已经生效。
第二个问题,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重新招标的行为,当地财政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投标人损失。
采购代理机构冒着违法风险擅自终止项目,即便能重新招标,投标人的报价也不一定如采购人的愿。采购中出现投标人报价普遍高的情况,如果投标人之间没有相互串通,也可能是采购人对于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如果是这样的原因,重新招标不但不能降低价格,反而会使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和投标人的成本进一步提高,这种情况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精神。
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