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中心在2016年3月1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对大学生创业园办公家具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之一是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截止时间为4月初。
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12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8家投标人提供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共3个月);4家投标人提供了2016年1月至3月的缴纳记录(共3个月)。对此结果,评标委员会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近3个月是指2016年1月至3月,故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8家投标人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种意见:近3个月可以是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或者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2家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审查。
经讨论,最终仍未能达成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12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而对专家的第一种意见予以备案。
2.引发思考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能继续评审吗?
3.具体分析
对于本案例引发的问题,业内人士各有主张。有人认为,投标截止时间为4月初,而招标公告发布于3月15日,部分投标人从3月中旬开始制作投标文件,此时投标人可能尚未缴纳3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故提供了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从时间概念上来看,符合“近3个月”的要求。也有人认为,一些招标人完成投标文件的时间是4月初,此时已缴纳了3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故提供了2016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从时间概念上来看,亦符合“近3个月”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的一大保障进步,是现代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增进人的平等、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项制度涉及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作为投标人(企业)和员工个人都应积极遵守、按时缴纳。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近3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立意是判断投标人是否遵守了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还是提供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均能证明该投标人的遵纪守法情况。故否决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的8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有失公允。
本案例中,因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了不确定性的时间概念,即“近3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致使评审过程中产生异议。当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