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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发改委对招投标相关问题的答复(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点击数:

发改委对招投标相关问题的答复(一)

(摘选)

 

问题1: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合法吗?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第12号)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项目均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我公司属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了评标专家库。1、政府投资项目可否从我公司组建的专家库抽取?2、地级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是否有效?(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家库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

答复: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同时,专家库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

 



问题2: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问题3: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答复: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题4: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答复:

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问题5: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问题6: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题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11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1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问题8: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问题9: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问题10: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问题11: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

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问题12: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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