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财政部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