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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心组织学校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线上参与“高校政府采购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业务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落地工作,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最新要求,不断提升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的政府采购队伍,在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指导下,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校政府采购分会(下称分会)定于2021年7月7日至8日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业务培训会”。

考虑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线上直播结合的方式举行。7月8日,招投标中心在颂恩楼615室组织学校政府采购相关单位通过线上参与该培训会,本次培训课程共设2个主题,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家成协中主讲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争议与实践热点问题》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财政部法律顾问于安主讲的《我国政府采购的需求管理和数字化走向》。

成协中教授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合同法约束,除《政府采购法》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执行合同法,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时完全具有随意性,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政府采购的目的公共性看,政府采购在满足采购人实现目标时,还应执行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等,政府采购合同更加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

从政府采购程序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在公正、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要求下,限制采购人的采购权限,防止其“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供应商”,规定将采购人在评标结束之后通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体考察等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为不合法,均超越了民事合同的双方性和私人自治范畴。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均为法定。

于安教授指出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调查内容可包括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2021年7月1日起实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意在减少采购的盲目性,控制采购风险,改变重招标程序,轻采购结果的采购导向,让政府采购回归以结果为导向。之后,于安教授还以《数字化是政府采购现代化的途径》为题,就政府采购数字化战略构想提出自己的看法。

7月8日培训会上,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对于改革方案落地,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最新要求,不断提升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的政府采购队伍做出相对应的分析及概述。结合这次培训,招投标中心将按照管理办法对现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坚持不懈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组织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跑出“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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