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方式,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公开发布《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7日,招投标中心主任王沈扬就修订稿进行解读,通过逐条对照,就新增、修改的内容进行分析,理清其修订思路并结合我校实际,分析修订稿的实施对我校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以及今后如何更规范的执行采购工作。

根据财政部的修订说明,本次办法修订思路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 “优质优价”采购;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五、为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修订稿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整合了投标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优化了一些条款表述,按照招投标流程和内在逻辑,调整了相关条款的前后顺序等。
修订稿遵循国际通行的“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实现“优质优价”为目标,建立“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机制,重点包括:1.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一是放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专家比例限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取消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二是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三是部分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评标。2.完善评标规则。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3.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4.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对于报价异常低的投标人,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遏制投标人“低价冲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
同时,修订稿还完善了招投标“容错、纠错机制”等,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